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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路**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路**园**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1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本市武昌区武珞路宝通寺地铁站B出口,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未上锁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并将该电动车停放置其居住的石牌岭路鸿岭花园8栋1单元1楼楼道内。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喻某某抓获归案,并将该被盗电动车发还被害人。经武汉市武昌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上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70元。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梅苑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物证照片;3.雅迪电动车销售单、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林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  雪

                             检察官助理  刘子秋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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