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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户籍所在地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现住江夏区**街**园**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同年11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晚10时许,被告人喻某某为偿还高利贷,在本区金港新区金港网吧内,以打电话为由,借走胡某某手机,后将胡某某支付宝账号及手机短信验证码提供给高利贷方,通过借呗提现、转账并购买商品消费的方式盗刷胡某某借呗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喻某某在胡某某报警后,在现场和其一起等待,后被公安人员带走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家属赔偿胡某某人民币一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自首;

2.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3.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慧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夏区**街**物流园**宿舍,联系电话13507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附表各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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