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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国家**分公司武汉**服务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村**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至2月23日期间,被告人喻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宗关山姆会员店,多次利用改制的外套采取夹带的方式,盗走该店各类商品若干。后部分商品销赃获利5712元。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6094.57元。

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喻某某抓获,被告人喻某某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侦查照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盗窃视频截图、情况说明、谅解书、身份材料等;2、被害单位汪某某的陈述;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德军

  检察官助理:张  振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7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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