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喻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3********,汉族,文盲文化程度,重庆市巴南区人,无业,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花园**幢**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16时46分许,被告人喻某某与其亲属在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华南城小食品批发市场闲逛购买商品,至该批发市场**号附**号门面时,喻某某趁人不备之机,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临时放在该门面门口啤酒纸箱上的一部华为nova7se手机盗走。随后,被告人喻某某独自离开现场。过了几天,喻某某编造理由将该手机给予家人使用。同年9月30日,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下同)2251元。
2020年9月26日18时许,被害人胡某某发现手机被盗、查看监控录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观音山派出所民警经过侦查,于同年10月20日12时许,到巴南区界石镇公租房将被告人喻某某抓获。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其家人随后将该手机主动退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并发还的华为手机一部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手机购买发票、手机型号图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认定协助书及价格认定受理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8.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及辨认现场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251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喻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行为,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退还赃物等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强
2021年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案
2.卷宗材料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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