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喻某某先后五次在重庆市永川区城区盗窃下水道铁盖板,将盗窃的下水道铁盖板放入附近带有轮子的垃圾桶,将垃圾桶拉到永川区环南路老车管所附近的新供再生资源废品回收站进行销赃,经鉴定,涉案下水道铁盖板共计价值人民币1705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喻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吉发小区车行门通道上,将重庆市永川区**物业公司铺设在此的8块下水道铁盖板通过上述方式盗走,次日早上销赃到永川区环南路老车管所附近的新供再生资源废品回收站。
2、2020年10月8日晚上,被告人喻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玉屏市场河边的过道旁,将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分公司安装在此的15块下水道铁盖板盗走,次日销赃到永川区环南路老车管所附近的新供再生资源废品回收站。
3、2020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喻某某在永川区家电市场附近永川区家电市场内部道路边,将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铺设在此的30 块下水道铁盖板通过上述方式盗走,后销赃到新供再生资源废品回收站。
4、2020年10月26日凌晨,被告人喻某某在永川区家电市场附近永川区家电市场内部道路边,将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铺设在此的40 块下水道铁盖板通过上述方式盗走,后销赃到永川区环南路老车管所附近的新供再生资源废品回收站。
5、2020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喻某某在永川区家电市场附近永川区家电市场内部道路边,将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铺设在此的36 块下水道铁盖板通过上述方式盗走,次日销赃到新供再生资源废品回收站。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喻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名豪步行街附近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下水道铁盖板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 证人吴某某、舒某某、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
5.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
7. 张家坡社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喻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震全
检察官助理:胡晓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下水道铁盖板均已发还相应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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