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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69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5********,汉族,湖南宁乡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宁乡县**村**组**号。2019年6月29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立交桥东南角**饭店停车场内,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奥迪A4L汽车车门未锁,遂打开该车后备箱,将后备箱钱包里的7400元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及照片;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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