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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83********,汉族,河南省商城县人,初中肄业,农民,住商城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商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将胡某停放在商城县某某镇某某网吧门口的银灰色“爱德森”牌电动自行车盗走;2019年10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将张某启停放在固始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家中的白色“新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2019年10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将胡某安停放在商城县某某乡某某街的银灰色“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辆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210元。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辆被盗的电动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发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汪某秀、程某华的证言;4.被害人胡博、胡安、张启的陈述;5.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部分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会陈才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187页;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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