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95********,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湖北**咨询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9日被南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喻某某通过梦幻西游手游认识了游戏好友邱某某。喻某某与邱某某谈好以3300 元的价格将其梦幻西游游戏账号卖给邱某某。2020年1月30日18时41分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300 元给喻某某,喻某某将游戏账号、密码通过微信发送给邱某某。几天后喻某某为了再赚钱,将出售给邱某某的梦幻西游账号通过密码保护找回并修改密码,之后在藏宝阁app 上将该游戏账号以3700 元出售给他人。
2020年11月9日喻某某家属代喻某某退赔了全部损失给被害人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转帐记录、藏宝阁出售商品详情、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邱某某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彩云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场所:南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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