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新建区**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4月29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5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5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茶街,见被害人邓某某的银灰色法国雷诺SUV车停在马路边,遂用石头砸碎右后座车窗玻璃,在车内翻找东西,但未盗得财物;
2016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怡园路与凤凰中大道交界处,见被害人程某某的黑色奔驰车停在小厨房饭店门口,遂用石头砸碎车后盖挡风玻璃,盗得现金人民币约1万元,和天下香烟3条。
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940元;被损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共计5696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喻某某在本市望城新区裕丰街奥迪4S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物证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廖 宁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10区2号;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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