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1994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原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9年9月4日因吸毒被京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7日,被告人喻某某与刘某某窜至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国际城小区门前,将赵某某停放在该小区旁的一辆白色厢式货车驾驶室内一个黑色小挎包盗走(包内有赵某某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现金3000元)。
2.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喻某某窜至京山市新市镇水利局院内,将田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黑色万强牌摩托车(价值2387元)盗走。
3.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喻某某窜至京山市新市镇新市大道宝源地板店门口,将陈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之威牌摩托车(价值2310元)盗走。
4.2018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喻某某窜至京山市新市镇中央广场老中百旁的巷子内,将沈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木兰牌摩托车(价值3163元)盗走。
5.2018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喻某某窜至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京华农贸市场,将潘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欧派摩托车(价值2945元)盗走。
6.2018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喻某某窜至京山市新市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门口,将陈某甲停放的一辆黑色珠江牌摩托车(价值2848元)盗走。
7.2018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喻某某窜至京山市新市镇京源大道农业局旁蝶美化妆品店门口,将丁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王野牌摩托车(未拔车钥匙、价值1160元)骑走。
8.2018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喻某某窜至京山市新市镇人民大道计生委门口,将李某某停放的一辆跃进牌摩托车(价值2418元)盗走。
9.2018年1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喻某某窜至京山市新市镇新市大道人民保险办公楼下,将宋某某停放的一辆黄色迪迪玛牌摩托车(价值2240元)盗走。
10.2019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喻某某窜至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京华农贸市场农村商业银行,将周某某停放在银行门口的一辆黑色五羊牌摩托车(价值1872元)盗走。
11.2019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喻某某窜至京山市新市镇云杜路菜场门口,将董某某停放在云杜路菜场人行道旁的一辆红色金城劲力牌摩托车(价值1156元)盗走。
12.2019年3月8日,被告人喻某某窜至京山市新市镇城中路110公交汽车站牌处,将杨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王野牌摩托车(2370元)盗走。
13.2019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喻某某窜至京山市新市镇轻机大道京华农贸市场,将李某甲停放在京华农贸市场入口路边的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价值4320元)盗走。
14.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喻某某窜至京山市新市镇钟鼓楼菜场旁五谷烩快餐店门前,将周某甲停放的一辆黑色之威牌摩托车(价值2550元)盗走。
15.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喻某某窜至京山市八里途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途村委会对面小沈超市,将江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灰色轿车内一个黑色公文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000元、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京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2份、释放证明书(存根)、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3份、盗窃现场监控图片17份、指认现场照片17张、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协助书、京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2.证人喻某某、金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害人田某某、赵某某、陈某甲、沈某某、潘某某、陈某甲、丁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周某某、董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周某甲、江某某的陈述笔录;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京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6.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5份;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价值357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怡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136********)。
2.案卷材料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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