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喻治国,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5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执行,2019年5月29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治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喻治国来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红霞名苑小区14号楼,从曾某某停放在单元门口的圣宝龙电动车上,卸走电瓶四块,所盗电瓶均已销赃未追回。
2019年3月20日14时48分左右,被告人喻治国来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香水湾小区3栋2单元,从骆育林停放在单元门栋的一辆黑色王派电动车内,卸走电池四块,所盗电瓶均已销赃未追回。
2019年3月23日15时20分左右,被告人喻治国窜至武汉市洪山区香菱街红霞名苑1栋4单元,将邓某某停放在楼道大厅内的一辆红色酷爱牌电动车盗走,所盗电动车现已追回发还事主。
被告人喻治国后被抓获归案,经物价部门鉴定,所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9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对案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接收证据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病历等书证;3.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喻治国的供述和辩解;5.武汉市洪山区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治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治国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喻治国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洗马池8号,联系电话:1857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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