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车县检公诉刑诉〔2019〕1456号
库车县检公诉刑诉〔2019〕6180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路**号**号楼**单元**室,住新疆库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阿克苏********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寻衅滋事罪、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3日被库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粟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村**组,住甘肃省**市****小区****房,2010-2017年期间,在新疆库车县****小区工地承揽工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放火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7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放火罪,经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库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余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库车县文化东路133号9号楼3单元1203室,住新疆库车县****路**号**号楼**单元****室,系被告人喻某某的女婿,****业主。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4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3日被库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村**组,住新疆库车县**小区**号楼**单元****号,原库车县**小区**管理人员。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0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乡**村**组,住库车县****小区**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9日被库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市**县**镇****村**组**号,住库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经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库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村**组**号,住库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员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库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海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3198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县**家属院**号楼**单元**室,住库车县**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04年2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0年8月29日从新疆**未成年犯管教所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6日,因寻衅滋事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9日被库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某,曾用名**,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库车县**路南**号**号楼**单元**室,住库车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3日被库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县**路北**号**号楼**室,住库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绰号**,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街**号,住四川省**市**宿舍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库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4********,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区**办事处**路**号,住青岛市**区**路**号****有限公司宿舍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5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库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路北**号,住沙雅县**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3日被库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乡**街**号,住四川省**县**路**段**室,原库车县**小区**工作人员。1996年因非法藏匿枪支罪被四川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0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5日,后经**县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库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库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8日被库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库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粟某某、余某、海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范某、凌某某、任某、黄某、刘某某等人涉嫌放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7年期间,阿克苏****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公司)在开发建设库车县**小区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喻某某指使粟某某、余某等人,采取殴打、恐吓、放火焚烧财物、强行推倒房屋、泼洒污物、断水断电等手段,强行拆除小区内他人住宅及相关生产、生活设施,严重侵犯了他人人身、财产权利,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如下:
一、放火罪的犯罪事实
1、2010年6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朱某某因未能说服其岳母王某某与**公司**分公司达成拆迁协议,引起喻某某不满,为报复朱某某,其指使粟某某、黎某(已死亡)将朱某某堆放在库车**小区**号楼附近的****放火焚烧,引起火灾,后经消防部门出警将火扑灭。
2、2011年3月13日凌晨4时许,因拆迁户李某某未与**公司**分公司达成拆迁协议,为迫使李某某同意拆迁,喻某某指使粟某某、黎某放火焚烧李某某的房屋,引起火灾,造成该房屋内堆放的**被烧毁,后经消防部门出警将火扑灭。
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
1、2009年8月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因房屋拆迁与**公司**分公司施工队发生纠纷,喻某某得知情况后指使其女婿余某纠集杨某某、刘某某等人对王某某及其儿子王某、妻弟杨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杨某某受伤住院。
2、2010年6月27日,被害人谭某因未能与**公司**分公司达成拆迁协议,喻某某指使粟某某教训谭某,粟某某伙同王某某、肖某某雇佣黄某等人持棍棒殴打谭某,致使谭某头部和身体多处受伤,后肖某某将喻某某给粟某某2000元好处费转交给黄某。
3、2010年8月,喻某某为报复未能与其达成土地转让协议的被害人胡某某,遂指使粟某某教训胡某某,并将胡某某及其公司所在地址指认给了粟某某。2010年8月9日20时30分许,粟某某、刘某某、“小**”、“小**”(二人均下落不明)乘坐肖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库车县**北侧的**饭馆门前找到正在吃饭的胡某某,刘某某、“小**”、“小**”持钢管对胡某某进行殴打,后乘出租车逃离。
4、2010年8月的一天晚上,余某为迫使**路开早餐店的租房人闫某某早日搬迁,以达到尽快拆迁该店的目的,余某指使杨某某、刘某某对闫某某经营的“**包子店”的店门和墙壁泼洒大粪,扰乱了该店正常经营活动。
5、2011年4月2日下午,因**公司**分公司未能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三人达成拆迁协议,喻某某指使粟某某通过王某某雇用他人的装载机,将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三人的三栋房屋推倒。2011年4月6日,喻某某通过妻子汪某某的农行账户给王某某转账5万元。
6、2011年5月17日,因**公司**分公司未能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拆迁协议,为达到拆迁目的,喻某某指使粟某某并由王某某驾驶付某的装载机,准备强行推赵某某的房屋,被房主赵某某发现并制止。
7、2011年8月,被害人钟某某因在**院内摆放摊位与**公司**分公司施工人员发生纠纷,被**公司**分公司管理人员李某某等人殴打致伤,钟某某住院治疗八天。后喻某某安排女婿曾某某到库车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协调解决李某某打伤钟某某一事。
8、2012年3月23日9时50分许,因**公司**分公司未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拆迁协议,喻某某指使粟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粟某某指使他人在**院内将王某某殴打致伤,后王某某住院治疗8日,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9、2013年6月26日,喻某某安排工人将拆迁户吾某等五户临街的房屋用彩钢板围住,并安排余某找人看护,余某遂纠集范某、凌某某等人对围板进行24小时巡查看管。2013年6月27日,余某等人发现吾某等人在拆除围板,便伙同杨某某、刘某某、凌某某、等人对吾某及其朋友阿某进行追逐、殴打,致使阿某耳膜穿孔,经鉴定,阿某的伤情为轻伤。
10、2013年8月份,因**公司**分公司与艾某未达成拆迁协议,为达到拆迁目的,喻某某通过其公司负责拆迁工作的马某某指使海某雇佣张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使用装载机将艾某的房屋强行推倒。事后,喻某某付给海某、张某某、李某某1万元现金。
11、2017年4月,被害人董某与喻某某、王某某在库车县**酒店房间内商讨承建库车县**结算工程款过程中,喻某某与董某发生口角,喻某某持玻璃烟缸四次击打董某额头至其额头皮肤损伤出血。
另查明,被告人海某实施了下列寻衅滋事犯罪行为:
(1)2017年2月4日23时许,海某在库车县**路**水吧持械殴打被害人阿某,致使阿某受伤,经鉴定,阿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2)2017年8月,海某在库车县**路**酒店内,无故对被害人吾某、买某进行殴打,致使吾某受伤,经鉴定,吾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3)2017年9月8日零时许,海某在库车县**路**水吧无故持灭火器殴打被害人阿某,致使阿某受伤,经鉴定,阿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4)2018年12月8日,海某在库车县**路**水吧饮酒期间,无故持酒瓶殴打乐某头部,致使乐某受伤,经鉴定,乐某伤情为轻微伤。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9月28日,喻某某指使李某某将尚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朱某某位于库车县**路**四间房屋挖倒拆除,经鉴定,被拆除房屋价值6.33万元。
四、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的犯罪事实
2012年期间,**公司**分公司对外销售其开发建设的库车县**小区**楼盘,因该楼盘未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未给其公司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为销售该楼房,2011年3月期间,喻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该小区**号楼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并违法销售楼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调查笔录、谈话笔录、民事裁定书、证明、住院记录、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火灾报告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高某、程某等38名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朱某某等21名被害人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喻某某、粟某某、余某、海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范某、凌某某、黄勇、任某、肖某某、刘某某的多次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库)公(刑损)鉴字【2012】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库)公(刑)鉴(伤)字【2018】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库)公(刑)鉴(伤)字【2018】87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库价认证涉案【2014】88号;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系阿克苏**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在开发建设库车县**小区工程期间,纠集多人,为非作恶,形成了以其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其指使团伙成员恐吓、殴打被拆迁人、放火焚烧、围堵或强行推倒他人住宅及相关生产、生活设施等手段,欺压被拆迁群众,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喻某某指使粟某某、黎磊等人放火焚烧拆迁户房屋及他人财物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喻某某、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喻某某指使粟某某、余某、李某某纠集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海某、范某、凌某某、刘某某、黄勇、任某、肖某某等人采取恐吓、殴打、断水断电、泼洒污物、强行推倒他人房屋等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公共秩序,并严重影响到他人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喻某某、粟某某、余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海某、范某、凌某某、刘某某、黄勇、任某、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喻某某指使李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喻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喻某某伪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销售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喻某某、粟某某、余某、李某某、王某某、海某、杨某某、刘某某、范某、凌某某、任某、肖某某、黄勇、刘某某等人共同故意实施放火、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共同犯罪。喻某某、粟某某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文、郭保才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粟某某、余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海某、范某、刘某某、黄勇、任某、肖某某羁押于库车县看守所,李某某、凌某某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3、随案移交物品:赃款62000元,光盘2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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