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646号
被告人喻某某,绰号“**”,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87********,汉族,初中,家住奉新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绰号“毛*”,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5********,汉族,初中,家住高安市*镇,2013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头、陈*”,男性,1984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4********,汉族,初中,家住高安市*镇,2005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等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喻某某、陈某丙、喻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洪某某、涂某某(以上六人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开设赌场,因怕公安机关查获,赌场以流动性形式分别在大城镇田塅村山上或万某某、万某甲家、大城镇金田村高铁桥边的山上,祥符镇南山村老头村油茶林、张家村山上、姚下村山上等地(祥符镇场地由黄某某提供),参赌人员有喻某某、陈某甲、陈某丙、喻某甲、陈某乙等股东,以及龚某某、邹某某、黄某甲、胡某甲、刘某甲等赌博人员,该赌场以打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坐庄人员每次最少2000元坐庄,上不封顶,其他参赌人员每盘最少押100元,上不封顶,每盘桌面输赢几千元到几万元。同时安排人在其中抽钱,抽钱是每次庄家封庄或倒庄后抽取庄家5%至10%的庄钱,该赌场平均每开一场均可抽2万元,截止该赌场结束共抽头渔利约200万元,该赌场除去开支后,所得利润由所有股东平分。
被告人江某某、龚某某、胡某乙(以上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放贷。2015年4、5月份江某某在赌场放贷每一万元收取300元利息,共获利600元。被告人陈某某听从陈某丙安排于2014年在赌场望风,提防公安机关抓赌从而为赌场通风报信,在大城镇田塅村路口望风看路七次共获利2100元。2019年8月14日陈某某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多地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情节严重;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为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属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旋
(院印)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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