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喻某某,绰号阿相,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泉坝镇大泉村喻家沟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2001********,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肖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沿河县**镇打架,经官舟派出所调解处理后,肖某某与陈某某均对对方不服,在QQ上互相辱骂。2020年2月27日16时许,肖某某、田某某在沿河县团结街道大桥下碰到陈某某后殴打了陈某某,陈某某未报案。次日,喻某某得知陈某某被打后,通过快手、QQ等社交软件与肖某某约架,地点在沿河县人民政府广场外河坝。当晚22时许陈某某、喻某某邀约17人驾车从官舟镇到县人民政府广场处,肖某某邀约田某某、黎文进(另案处理),黎文进又邀约袁哲毅、侯前进等人持木棒到政府广场旁。陈某某、喻某某通过电话、QQ辱骂肖某某,后在电话中辱骂田某某时,田某某持西瓜刀冲过去砍喻某某,肖某某、黎文进等人也冲过去殴打对方,斗殴过程中造成肖某某右手手臂处受伤、喻某某的腹部受伤。
2020年8月24日,肖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30日,喻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肖某某、田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喻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肖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不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兴华
检察官助理 田川
2021年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喻某某被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起诉书1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