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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4********,汉族,初中文化,高安市人,务工人员,家住高安市**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6日被执行逮捕,后于同年11月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在网上赌博输了钱的被告人喻某某在其微信好友邹某某的朋友圈中,发现邹某某的超市合伙人丁某某的电话号码后,将自己微信号的头像和昵称改为邹某某的,并添加丁某某为微信好友。当天下午,喻某某通过微信以拿货钱不够为由向丁某某借2000元人民币,并发送了一个赌博软件中的收款二维码,丁某某误以为是邹某某借钱就扫二维码支付了2000元人民币。第二天下午,喻某某又以同样方式骗得丁某某转来的3000元人民币。上述所骗得的共计5000元人民币均被喻某某用于网上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利用网络冒充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纲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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