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27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2012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2014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以来,瓮安县**镇**组村民喻某某冒充女生王某某(假名)的名义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仇某某谈恋爱,后以开锁、母亲病重、还信用卡等为借口,多次在微信上向仇某某索要钱财656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户口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蒲某某、邱某甲、邱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仪军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值班律师意见表、被害人询问笔录各壹份。
3.附带民事诉讼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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