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45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9********,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号,群众,2013年1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至25日,被告人喻某某以出售立毛机或急需用钱为借口,先后多次让谢某某共计支付35500元。为了防止案发,被告人喻某某先后还给谢某某共计3000元,实际骗得3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信息及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郭某某、钟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喻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谢某某及证人韩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洪
2020年9月15日
附:
1. 被告人喻某某羁押于绍兴市柯桥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 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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