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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贩卖毒品案、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喻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村**自然村。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昌市高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高新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吸毒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吸毒罪

1、2019年11月4日、14日、19日、12月3日,被告人喻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高新区**镇**小区**栋**单元**楼**公寓**房间的住处,四次容留张某某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

二、贩卖毒品罪

1、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喻某某在其住处以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2粒麻古和少量冰毒。

2、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喻某某在其住处以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1粒麻古和少量冰毒。

3、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喻某某在其住处以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2粒麻古和少量冰毒。

4、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喻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向万林康贩卖1粒麻古。

5、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喻某某在其住处以43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2粒麻古和少量冰毒。

6、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喻某某在其住处以3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1粒麻古和少量冰毒。

7、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喻某某在其住处以300元的价格向万义准贩卖1粒麻古和少量冰毒。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多次非法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后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毛玲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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