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89********,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区**社区**区**门**号。因赌博,于2013年10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行政处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5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喻某某携带毒品驾驶车牌号鄂A****1小汽车从武汉市出发到达洪湖市,暂住在洪湖市**街道**巷**宾馆**号房间。此后喻某某分两次向涂某某出售所带来的毒品,其中出售“K粉”、“神仙水”各3包,共收取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喻某某于2020年1月4日20时30分被洪湖市公安局抓获。民警在其衣服口袋及小车后备箱内现场查获疑似毒品“K粉”17包、“神仙水”7包。经现场称重,疑似毒品“K粉”17包总重量为4.854克,疑似毒品“神仙水”7包总重量为8.468克,后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疑似毒品“K粉”17包中均检出氯胺酮;2、疑似毒品“神仙水”7包均检出3,4-亚甲基二氧基-N-甲基苯丙胺和甲硝西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查获毒品等物证;2. 户籍信息、发案经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财物入库凭证等书证;3. 证人涂某某的证言;4. 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洪湖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5. 辨认笔录、现场称量笔录及现场照片、取样笔录、搜查笔录;6. 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烈武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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