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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8********,汉族,高中文化,挖掘机操作手。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9月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0月1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仙桃市**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线村级道路升级改造项目在仙桃市**镇**路**村**组**段施工建设,该公司租赁湖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挖掘机进行施工,被告人喻某某担任挖掘机操作手。同月3日10时30分许,在施工场地未设置警戒护栏、现场无人指挥的情况下,喻某某驾驶挖掘机在施工路段北侧由东向西倒行进行施工时,本市**镇村民王某某(男,69岁)驾驶电动车载其妻黄某某(女,65岁)进入该施工路段,并在路面南侧由西向东行驶。因电动车前方路面南侧停有一辆翻斗车,王某某驾驶电动车绕开翻斗车继续前行时撞上正在施工的挖掘机履带,喻某某未发现,继续往后倒行进行施工,挖掘机履带将电动车及王某某、黄某某碾压,致王某某、黄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因胸腹部外伤致胸腹腔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黄某某因颅脑和胸腹部外伤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合并胸腹腔脏器挤压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即到仙桃市公安局郑场派出所投案自首。湖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共计7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喻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调解协议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彭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尸体检验鉴定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秀华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359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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