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78********,藏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香格里拉市次隆砂石厂位于香格里拉市**镇**沟西面山坡上,由被告人喻某某于2010年4月19日注册成立,并由被告人喻某某负责经营。砂石厂成立后,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石,直到2018年中旬有关部门来调查。经鉴定,喻某某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54.908亩。依据香格里拉市2016年二调资料对土地进行调查和测算,地类为林地和非林地,林地面积为20.240亩,非林地面积为34.668亩。林地权属为集体,森林类别为商品林,亚林种为木质能源林。现场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喻某某经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知某甲、知某乙、恩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勘验、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0.240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姆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8871****;保证人刘某某,联系方式1598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散页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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