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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喻某某(绰号“某某”),男,汉族,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5********,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栗县,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6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由江西省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月3日移送镇康县公安局管辖。

被告人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3月17日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8日至5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3月至4月中旬,被告人喻某某与林某某(已判刑)、赵某甲(另处)共谋,纠集颜某某、黄某某、江某某、段某某(均已判刑)以及赵某乙、张某某(均另处)等人,在缅甸联邦共和国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赌场通过向赌客非法放贷(俗称“签单”“放水”)获取经济利益,并对未能按时归还欠款的赌客实施拘禁,逼迫其还款。在镇康县中缅边境一带,依托缅北地区特殊的政治、社会环境,形成了以被告人喻某某以及林某某、赵某甲为纠集者,颜某某、黄某某、江某某、段某某、赵某乙、张某某等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日,被害人李某某在缅甸老街“**”赌场向赵某甲签单7万元(实际得款6.65万元)用于赌博,输钱后被赵某甲等人带至**迎宾楼702房间,由段某某、赵某乙等人看守,后被带至缅甸果敢自治区(老街)**康复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学员宿舍关押,由张某某负责看守。其间,李某某被戴上脚镣并遭到喻某某、林某某等人的殴打。李某某遂主动联系其女儿李某乙,约定由李某乙作为人质换其外出筹资还款。同年4月11日,李某乙到达后李某某被释放,李某乙被赵某甲带至缅甸老街翠荣宾馆305房间,由段某某、赵某乙看守,同年4月14日13时许李某乙被缅甸警方解救。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2019年4月4日,被害人陈某某经江某某审核后,在缅甸老街“**”赌场向赵某甲签单5万元(实际得款4.75万元)用于赌博,次日凌晨2时许输钱后,被赵某甲等人带至**迎宾楼702房间,由段某某等人看守。同年4月7日,陈某某被赵某甲等人带至**戒毒所学员宿舍关押,由张某某负责看守。其间,陈某某被戴上脚镣并遭到林某某的殴打。同年4月14日16时许,被害人陈某某被缅甸警方解救。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3.2019年4月5日,被害人尹某某在缅甸老街“**”赌场向赵某甲签单2万元(实际得款1.9万元)用于赌博,次日凌晨5时许输钱后,被赵某甲等人带至**迎宾楼702房间关押。同年4月7日,尹某某被赵某甲、黄某某等人带至**戒毒所学员宿舍关押,由张某某负责看守。同年4月13日中午,尹某某因归还欠款被释放。

4.2019年4月初,被害人杨某某在缅甸老街“**”赌场向赵某甲签单赌博,输钱后被带至**戒毒所学员宿舍关押,由张某某负责看守。杨某某被关押约4天后因归还欠款被释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移交函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赵某甲、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手机提取数据。

二、2017年1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和刘某甲(已判刑)受刘某乙(已判刑)的邀约,一同到江西省萍乡市**区**街**社区张某丙开设的“**麻将馆”内,对麻将桌等物品进行任意破坏。在被害人张某丙上前阻止时,三人先后对张某丙进行殴打。经萍乡市安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萍乡市安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6690元。2018年2月6日,被告人喻某某主动到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八一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喻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罪中,被告人喻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娟

        李爱玲

  202043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8册,光盘30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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