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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5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4195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0年左右,被告人喻某某在其位于利川市谋道镇桂花村三组的家中用钢管和木料自制火药枪一支用于打猎,后在未取得持枪资质的情况下,长期将该枪支放置于房屋旁鸡圈中的木箱里。经人举报,2020年9月21日民警将该枪支查获。经鉴定,喻某某持有的火药枪是使用火药为发射动力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被告人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火药枪一支(照片形式固定);2.书证: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三真司鉴中心【2020】痕鉴字第H00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

检察官助理:蒲鑫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先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342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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