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6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在内江市东兴区能力巷45号购买被盗窃的摩托车时,被摩托车失主拦住,失主报警后,喻某某将放于随身挎包内的一个电子称和一个装有毒品冰毒的烟盒扔到了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中段188号门口的垃圾桶内藏匿。喻某某被挡获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该垃圾桶内找到了其扔的电子称和装有毒品的烟盒。经称量,喻某某携带的二袋疑似毒品冰毒分别净重11.77克和4.60克,合计净重16.37克。
2020年8月10日,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了文号为内公(物)鉴(理化)字[2020]174号的理化检验报告,经检验,被告人喻某某所持有的二袋疑似毒品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谢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
4.检查、辨认、称量等笔录;
5.理化检验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重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浩凯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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