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巷**号,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巷**号**单元**楼**室。2009年7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沙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喻某某和吸毒违法人员李某甲、刘某某(均已另案处理)乘坐的士在沙市区**处遇巡逻民警盘查,当场从喻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疑似毒品“麻果”一袋(检材编号2020-110-1),净重21.28克;疑似毒品“冰毒”一包(检材编号2020-110-2),净重0.19克;疑似毒品“冰毒”一袋(检材编号2020-110-3),净重66.45克。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编号2020-110-1、2020-110-2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检材编号2020-110-3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公安机关在抓获现场对吸毒违法人员刘某某进行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后将喻某某、李某甲、刘某某三人带至解放路派出所采用唾液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称重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照片、见证人身份信息、称重笔录、电子天平检定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喻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身份信息,工作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刘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司)鉴(毒)字[2020]110号毒品检验报告;4.称重视频、讯问视频、现场搜查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5.被告人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携带,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21.47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赵歆媛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某现被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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