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镇**路**号**栋**单元**,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镇**路**号**栋**单元**,因涉嫌抢劫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喻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园**号楼**单元**号,住北京市平谷区**园**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1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乡**村**委,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市**乡**村**委。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喻某甲、戚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初,被告人喻某甲从网络上认识被告人戚某某和网名为“瓢儿菜”的男子(另案处理),2020年10月16日三人相约在郑州见面,“瓢儿菜”提议去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抢劫一开酒店的单身女子,10月17日三人到达荆门市掇刀区并入住“三毛”旅馆。10月19日因“瓢儿菜”的退出而未实施抢劫。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喻某甲从百度贴吧联系上被告人刘某某,后刘某某入住“三毛”旅馆。被告人喻某甲、戚某某、刘某某商议抢劫并一同准备了鸭舌帽、棉线手套、约束带、眼罩、折叠刀、透明胶带等物品,三人开车出去寻找作案目标,因未找到合适的目标而未实施抢劫。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戚某某提议去东北抢劫毒品,并在蝙蝠APP上联系卖毒品的“阳桃”,戚某某用自己的两个手机互发信息,冒充毒品买家,并将截图发给“阳桃”。被告人喻某甲、戚某某、刘某某遂决定前往东北,因路费不足,三人商议途径平谷区时由喻某甲回家筹措资金。10月23日三人到达平谷区,被告人戚某某、刘某某入住速8 酒店。被告人喻某甲回平谷区**园**号楼**单元**号自己的家中居住,并找到自己的母亲喻某乙借款3000元。2020年10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民警将喻某甲、戚某某、刘某某抓获到案,并依法扣押折叠刀、鸭舌帽、棉线手套、约束带、眼罩、透明胶带等物。
被告人刘某某、喻某甲、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单刃折叠刀壹把、金色苹果牌手机壹部、蓝色华为手机壹部、粉色苹果牌手机壹部、黑色苹果牌手机壹部、黑色苹果牌手机壹部、蓝色别克轿车(鲁H****N)壹辆、白色尼龙扎带肆拾陆根、黑色甩棍壹根、湖北荆门北站至河北三河东站发票壹张、透明胶带壹个、购买国风熊猫眼罩发票壹张、蓝色口罩肆个、白色针织手套叁双、黑色眼罩壹个、黑色棍状物壹根、灰色带DX字母帽子壹顶、黑色鸭舌帽壹顶(印有ROSASEN字样)、黑色鸭舌帽贰顶、百元面额人民币叁拾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喻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喻某甲、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十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喻某甲、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喻某甲、戚某某预谋实施抢劫,并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三名被告人系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喻某甲、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合
检察官助理:邢裴裴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3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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