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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甲、喻某丙等人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百管公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喻某甲,绰号喻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丙,绰号喻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戊,绰号喻某己,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庚,绰号喻某辛,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喻某庚、喻某戊、喻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晚上,被告人喻某庚和杨某某共同骑一辆摩托车行至大方县百纳乡化育街口(以下简称化育街口)时翻倒在路边,被害人张某某和邱某某等人看见后,双方在言语沟通的过程中喻某庚认为被嘲笑便与张某某等人发生口角,之后张某某等人便追逐殴打喻某庚,喻某庚跑开后将此事告知其哥哥喻某某,喻某某遂打电话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喻某甲,喻某甲遂邀约被告人喻某丙、被告人喻某戊一起赶到化育街口帮喻某庚的忙。喻某甲、喻某丙和喻某戊赶到现场后就和喻某庚一起用拳脚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并将张某某打倒在地上,之后张某某一方的陈某甲(另案处理)、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到现场后持刀将喻某甲、喻某庚、喻某戊、喻某丙砍跑。后经毕节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受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杨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喻某甲、喻某丙、喻某庚、喻某戊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市一医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190209号;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喻某庚、喻某戊、喻某丙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喻某甲、喻某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喻某戊和喻某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礼刚

检察官助理:陈渭霖

2019年10月24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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