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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喻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8月14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喻某甲雇请被害人汪某某(男,殁年51岁)、裴某某、徐某某、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随县长岗镇黄木淌村砍伐树木,喻某甲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以下简称三轮车)运送砍伐的树木。当日15时许,喻某甲驾驶三轮车沿黄木淌材山路运送树木,下坡时因三轮车刹车失灵,将汪某某撞倒后碾压,造成汪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喻某甲电话联系马某某赶赴现场。喻某甲之子喻某乙驾驶车牌号为鄂S*****的小型轿车载马某某赶到现场。因考虑到无钱赔偿,喻某甲欲用鄂S*****小型轿车购买的保险进行赔偿,遂与裴某某、徐某某等人统一口径,谎称是喻某甲驾驶鄂S*****的小型轿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喻某甲随后将三轮车开到山脚下隐藏,将鄂S*****小型轿车开到汪某某身旁停放,并先后拨打保险电话、报警电话。民警接到报警报赶赴现场,喻某甲、裴某某、徐某某等人按照统一口径向公安机关叙述了事情经过。2020年4月26日,在公安机关第三次讯问时,喻某甲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20]病鉴字第0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死者汪某某系因胸腹部外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421321120200000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喻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某无此事故责任。2020年8月24日,喻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签署赔偿协议书,喻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0万元(人民币,下同),已支付30万元,余下20万元分四年还清,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查获经过、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随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受理单、喻某甲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汪某某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证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单、鉴定意见告知书三份、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公证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裴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徐某某、喻某乙、马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的武福爱[2020]毒鉴字第5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5月5日出具的湖北军安[2020]痕(交)鉴字SZ第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20]病鉴字第0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421321120200000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5.被告人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喻某甲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喻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具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伟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喻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359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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