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喻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7********,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喻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赣******小车沿奉新**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镇**路**楼下路段时,与梁某某停放在停车位内的赣******号小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奉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喻某甲负事故全责,并且奉新县交警大队涉外事故调查民警勘查现场时对喻某甲进行了酒精检验。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喻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24.2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喻某甲承担了被害人梁某某的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并取得了被害人梁某某的谅解。到案后,被告人喻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醉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喻某甲的姐姐喻某乙报了警,被告人喻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视为投案,被告人喻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常平
检察官助理伍清清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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