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喻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喻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02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喻某甲酒后驾驶鄂L*****小型轿车从咸安区***沿**道往**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咸安区**市场路段时撞上路中间护栏,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喻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喻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5.民警执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宗晔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7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