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喻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5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桑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喻某甲的妻子钟某甲因邻居钟某乙家的鸡未圈养吃了喻某甲家的菜,引发双方争吵,钟某乙骂喻某甲偷过她家药材。喻某甲得知后很不高兴,第二天清早,喻某甲到钟某乙家找她论理,双方情绪激动,钟某乙手拿木棒同喻某甲发生冲突,喻某甲用双手推搡钟某乙胸部,钟某乙用木棒打中喻某甲头部和左手臂,在扭打过程中,钟某乙被推倒在她家靠洗衣机的地上,最终导致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2020年6月28日,经张家界市天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钟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钟某乙的陈述;3.证人钟某甲、喻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书证:喻某甲病历资料、钟某乙病历资料及CT报告书;5.钟某乙伤情鉴定意见;6.讯问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峪林
检察官助理:方冬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喻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07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钟某乙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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