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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甲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喻某甲(曾用名喻某乙),男,1998年4月7日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开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喻某甲独自一人来到开阳县紫兴社区新天地地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双枪牌二轮摩托车盗走。2020年1月24日,被害人张某某在花梨镇街上看见被告人喻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并怀疑系其所有,要求被告人喻某甲一同到花梨镇派出所处理,被告人喻某甲遂驾车逃离。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刑字(2020)第15号)价格认定协助书认定,被告人喻某甲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71元。

2020年1月24日,开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开阳县龙水乡新场村将被告人喻某甲抓获归案,并起获其盗窃的摩托车,于同日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驶证、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喻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摩托车一辆,价值现金人民币4471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甲曾经故意犯罪,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盗窃的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喻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平

检察官助理:刘前珊

2020年4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散件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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