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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甲盗窃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58号

被告人喻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同案人孙某某(已判决)在网络上看到用双面胶贴在铁片上,用绳子绑住铁片放入寺庙功德箱内可以将钱粘住盗走的作案手法后,与被告人喻某甲、同案人喻某乙(已判决)策划,共同出资购买了上述作案工具及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由喻某乙驾驶该车载喻某甲、孙某某到福清市、龙岩市、三明市、莆田市等地用上述方式盗窃寺庙功德箱内的香火钱。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7日上午,同案人喻某乙驾驶闽******小轿车载被告人喻某甲、同案人孙某某到福清市黄檗山万福寺,盗走寺庙功德箱内的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10月7日下午,同案人喻某乙驾驶闽******小轿车载被告人喻某甲、同案人孙某某到莆田市涵江区囊山寺,盗走寺庙功德箱内的人民币100元。

3、2019年10月18日中午,同案人喻某乙驾驶闽******小轿车载被告人喻某甲、同案人孙某某到福清市黄檗山万福寺,盗走寺庙功德箱内的人民币900元。

4、2019年10月22日上午,同案人喻某乙驾驶闽******小轿车载被告人喻某甲、同案人孙某某到福清市黄檗山万福,因寺庙人员较多,无法实施盗窃而后离开。

5、2019年10月24日,同案人喻某乙驾驶闽******小轿车载被告人喻某甲、同案人孙某某到龙岩市连城县的龙龟禅寺,盗走寺庙功德箱内的人民币1200元。

6、2019年10月25日,同案人喻某乙驾驶闽******小轿车载被告人喻某甲、同案人孙某某到龙岩市新罗区天客山圆通禅寺,盗走寺庙功德箱内的人民币800元。

7、2019年10月27日,同案人喻某乙驾驶闽******小轿车载被告人喻某甲、同案人孙某某到三明市清流县灵台山的圆通寺,盗走寺庙功德箱内的人民币1100元。

8、2019年10月31日上午,同案人喻某乙驾驶闽******小轿车载被告人喻某甲、同案人孙某某到福清市灵岩寺,因寺庙人员较多,无法实施盗窃而后离开。

9、2019年10月31日下午,同案人喻某乙驾驶闽******小轿车载被告人喻某甲、同案人孙某某到福清市黄檗山万福寺,盗走寺庙功德箱内的人民币1600元。过程中,被被害人林某某发现喝止,被告人孙某某、喻某甲逃离现场。

10、2019年11月8日下午,同案人喻某乙驾驶闽******小轿车载被告人喻某甲、同案人孙某某到福清市灵岩寺,因寺庙人员较多,无法实施盗窃而后离开。

11、2019年11月9日晚上,同案人喻某乙驾驶闽******小轿车载被告人喻某甲、同案人孙某某到宁德市蕉城区**镇支提寺,盗走寺庙功德箱内的人民币2000元。

12、2019年11月10日下午,同案人喻某乙驾驶闽******小轿车载被告人喻某甲、同案人孙某某到宁德市蕉城区**镇支提寺,盗走寺庙功德箱内的人民币1000元。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喻某甲在福州市仓山区**镇**附近路段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肩包、双面胶、铁片、尺子、闽******小型轿车;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历史过车查询数据报表、旅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林某某、于某某、周某某、肖某某、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喻某甲的供述、同案人孙某某、喻某乙的供述;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相关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甲在实施第4、第8、第10起盗窃中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喻某甲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喻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堂春

检察官助理:刘晨雨

2021年1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喻某甲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卷宗6册共计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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