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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甲诈骗案)_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喻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捕前住广东省中山市****公司2012年10月30日因拉客招嫖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8日至5月30日,被临时羁押在广东省中山市看守所2019年5月3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喻某甲以封建迷信的方式,为宋某某清除灾难、占卜命运等手段实施诈骗,骗取宋某某人民币185477元。

2、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喻某甲以封建迷信的方式,为王某某消除灾难、占卜命运等手段实施诈骗,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4196元。案发后,被告人喻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退还人民币10000元。

3、2019年2月份,被告人喻某甲以封建迷信的方式,为张某某消除灾难、占卜命运等手段实施诈骗,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574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喻某甲以封建迷信的方式,为佟某某消除灾难、占卜命运等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佟某某人民币1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喻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退还给佟某某人民币10000元。

5、2019年2月,被告人喻某甲以封建迷信的方式,以为潘某某消除灾难、占卜命运等手段实施诈骗,骗取潘某某人民币2765元。

6、2019年4月,被告人喻某甲以封建迷信的方式,为马某某消除灾难、占卜命运等手段实施诈骗,骗取马某某人民币219429元。案发后,被告人喻某甲弟弟喻某乙将该笔诈骗所得款全部退还给马某某。

7、2019年3月,被告人喻某甲以封建迷信的方式,为刘某某消除灾难、占卜命运等手段实施诈骗,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91427元。案发后,被告人喻某甲弟弟喻某乙将该笔诈骗所得款全部退还给刘某某。

8、2019年3月,被告人喻某甲以封建迷信的方式,为常某某消除灾难、占卜命运等手段实施诈骗,骗取常某某人民币76765元。案发后,被告人喻某甲弟弟喻某乙将该笔诈骗所得款全部退还给常某某。

9、2019年3月,被告人喻某甲以封建迷信的方式,为毕某某消除灾难、占卜命运等手段实施诈骗,骗取受害人毕某某人民币33432元。案发后,被告人喻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退还给毕某某人民币33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4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东春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喻某甲现羁押于元宝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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