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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喻某甲,曾用名喻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22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望谟县,住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望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望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望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于2020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喻某甲在网上先后购买到红外线瞄准、高精密防爆管、枪托等零配件,并在望谟县**镇**村**组其家中使用一台电焊机、若干电焊条将高精密防爆管与射钉器的发射部位焊接在一起,并使用一把六角扳手将枪托与射钉器的尾部固定,成功自制枪支一把,并进行试射,成功试射后喻某甲发现该枪威力大,危险性高,于是将枪支藏匿于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房的房梁上。经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喻某甲非法制造的枪支进行枪支性能鉴定,该是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喻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淘宝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喻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喻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枪支鉴定书;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喻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喻某甲系投案自首,其制造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喻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谟县人民法院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官 孙国祥

检察官助理 郑浩云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望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1份

5.电焊机1个、电焊棒9个、六角扳手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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