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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甲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763号

被告人喻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浙江省德清县人,住浙江省德清县**镇**村**里**号,2020年2月18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5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7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喻某甲在德清县某镇某村的山林中放置铁夹子和弹簧套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期间,捕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2只,后宰杀食用。捕获国家保护“三有”野生动物小麂4只等,宰杀后售卖给他人。经鉴定,2只白鹇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元;4 只小麂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三有”动物,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2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喻某甲处扣押铁夹子40只、弹簧套5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前科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喻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谢某某、喻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喻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6.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喻某甲在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喻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娅萍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喻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三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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