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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某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喻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户籍地址贵州省赤水市延安路**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栋**。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购买多瓶、多类较好茅台酒的能力,并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男,34岁)的信任后,自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14日期间,被害人杨某某在其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 家中向被告人喻某持有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686********)转账共计982000元人民币,用于购买茅台酒。被告人喻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大部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小部分用于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喻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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