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喻永红,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4197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家住宾川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被告人喻永红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13日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川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6月18日被宾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喻永红又因涉嫌贩卖毒品,2020年5月5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永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件审查中因发现被告人喻永红有遗漏重大犯罪事实,于2020年9月7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建议对遗漏犯罪事实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宾川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再次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并对遗漏犯罪事实做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间,被告人喻永红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将毒品海洛因以50元1个零包价格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李某某。2016年5月11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宾川县**镇**社区***村喻永红家中将被告人喻永红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毒品可疑物4坨,经称量毛重2.27克,净重2.1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送检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
2020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喻永红在自家住宅的房间内先后以100元、3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吸毒人员杜某某,罗某某。在此期间,被告人喻永红容留吸毒人员姜某某、李某某在其房间内吸食毒品;容留吸毒人员杜某某、罗某某在其房间内吸食向其所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当罗某某购买并吸食毒品后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干警从罗某某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一个,经称量毛重0.84克, 净重0.22克。随后公安干警在被告人喻永红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喻永红及吸毒人员杜某某、姜某某、李某某。并从喻永红房间内搜出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经称量毛重1.68克,净重1.47克;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份,经称量毛重1.04克,净重0.09克;毒品“小麻”可疑物三片,经称量毛重0.38克,净重0.3克,现金1230元、麻壶三个、吸管一包、锡纸两卷、打火机二十个、手机五部等物。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送检检材(1)、(2)、(4)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检材(3)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对查获的被告人喻永红及吸毒人员罗某某、杜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的尿液样本进行现场检测,喻永红、姜某某、李某某结果为吗啡、冰毒均呈阳性,罗某某、杜某某结果为吗啡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有:1、物证,2、书证,3、现场检测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永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并容留多名吸毒人员在自家住宅内吸食毒品,被告人喻永红的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永红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喻永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再平
2020年10月21 日
附:1、被告人喻永红现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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