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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洪等三人赌博案)(公开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595号

被告人喻洪,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2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六日;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11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9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3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寻衅滋事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3日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7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号。因赌博于2014年11月28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处行政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洪、朱某某、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20日期间,被告人喻洪、邵某某、朱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横潭村3组横潭188号、横潭村2组横潭119号、锦北街道外西湖73号等地,组织赌博人员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16场,抽头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喻洪、邵某某、朱某某均为赌场组织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桌布、麻将牌;

2.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祝某某、虞某某、葛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喻洪、朱某某、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人孙某某、祝某某、虞某某、葛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洪、朱某某、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洪、朱某某、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喻洪、朱某某、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昉临

检  察  员:胡秋玲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喻洪、朱某某、邵某某现羁押于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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