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喻浩,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喻浩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于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浩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自2020年6月2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喻浩在通州区**镇、**镇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犯罪活动;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喻浩在监视居住期间,又实施盗窃犯罪活动,共窃得财物合计人民币788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日中午,被告人喻浩骑电瓶车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镇**村**路和**路路口旁的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小店,乘店内无人,窃得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285元及货架上的软中华香烟6包(价值人民币420元)和软金砂苏烟2包(价值人民币96元),窃得财物合计人民币801元。
2.2019年11月12日夜至13日凌晨,被告人喻浩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镇**集贸市场,进入水产区被害人邢某某的13号摊位,从该摊位外面的柜子抽屉里窃得软中华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140元)。
3.2019年12月30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喻浩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镇**集贸市场禽蛋区被害人陶某某的4号摊位,在现场找到一铁质工具撬开摊位里的橱柜,在橱柜中存钱的铁盒子里窃得一元硬币50个。
4.2020年2月7日晚,被告人喻浩来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农贸市场内被害人顾某甲的摊位, 窃得该摊位塑料桶里存放的现金人民币3650元。
5.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喻浩骑电瓶车来到南通市通州区**街道**村**组小琴便利店,将该店窗户玻璃砸坏欲行盗窃,被店主顾某乙发现后逃跑,未窃得财物。
6.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喻浩从小琴便利店逃跑后又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镇**市场被害人瞿某某经营的**超市,翻窗入室,窃得该超市内的玉溪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460元)、南京香烟(硬精品)1条(价值人民币220元)、软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700元)、硬中华香烟7包(价值人民币315元)和现金人民币600余元。被盗财物合计人民币2295元。
7.2020年5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喻浩骑电瓶车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镇**集贸市场,进入市场海鲜水产区被害人吴某某的42号摊位,在该摊位的一张桌子上窃得包在一塑料袋里的硬中华香烟17包(价值人民币765元)。
8.2020年6月11日夜,被告人喻浩骑电瓶车来到南通市通州区**镇**居四组林店公交站台旁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粮油门市部,将该店铝合金店门踹开口子进入店内,窃得店内一个存放有硬币的铁皮钱盒子。盒子内有一元硬币77个,五角硬币12个。钱盒子当日夜即被喻浩丢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元。被盗财物合计人民币188元。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喻浩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归案,并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此期间,被告人喻浩再次实施盗窃犯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到案后,被告人喻浩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被害人的财物损失,除被害人顾某甲得到3100元退赔外,其余财物已被被告人喻浩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喻某甲、任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甲、王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喻浩的供述;
5.南通市通州区物价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等笔录;
7.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喻浩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佳丽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喻浩现羁押在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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