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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阳诈骗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喻阳,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9********,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宁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街道**社区**路**号,住宁乡市**街道**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日、5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4月30日、6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喻阳以非占有为目的,以其作为宁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职工身份,虚构能够通过内部政策办理社保、医保、无息贷款或其他事由,对被害人庄某某、焦某某、刘某甲、郭某某等多人实施诈骗。诈骗所得由被告人喻阳用来在九牛股票配资网上进行炒股及平时生活中所用而挥霍一空,导致十四名被害人总计被骗金额达5882424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害人庄某某被骗2086641元、被害人焦某某被骗843551元、被害人郭某某被骗678400元、被害人贺某某被骗130760元、被害人谢某某被骗280480元、被害人陈某某被骗80000元、被害人戴某某被骗310000元、被害人吴某某被骗138460元、被害人刘某甲被骗477000元、被害人李某甲被骗376000元、被害人李某乙被骗131640元、被害人刘某乙被骗50000元、被害人刘某丙被骗241492元、被害人刘章杰被骗5800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喻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和支付宝转帐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喻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焦某某、刘某甲、郭某某、贺某某、谢某某、陈某某、戴某某、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喻阳的供述和辩解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勇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喻阳现羁押在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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