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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喻雅林、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喻雅林,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2005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3月2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4月28日因赌博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罚款500元;2014年5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日被该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10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22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栾兴明,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雅林、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于同年4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两次。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喻雅林多次贩卖毒品给杨某某、陶某某,其中单独贩卖毒品给杨某某四次,伙同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给杨某某一次,贩卖毒品给陶某某七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5日20时许,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喻雅林购买200元的毒品,之后喻雅林在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加油站附近将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贩卖给杨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红包将200元的毒资转给被告人黄某某,之后黄某某将200元毒资转给了喻雅林。

2.2019年10月18日22时许,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喻雅林购买200元的毒品,之后喻雅林让被告人黄某某将2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拿到二人居住的重庆市长寿区**路**号楼下交给杨某某,黄某某明知系毒品,将该毒品交给了杨某某。杨某某将200元毒资通过微信红包转给了黄某某,之后黄某某将毒资转给了喻雅林。

3.2019年10月21日20时许,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喻雅林购买200元的毒品,之后喻雅林在重庆市长寿区缆车站附近将200元的毒品贩卖给杨某某。

4.2019年10月24日20时许,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喻雅林购买200元的毒品,喻雅林将200元的毒品用餐巾纸包裹后从其房屋的窗户丢到了楼下的树上,杨某某从树上将毒品取走。

5. 2019年11月2日22时许,杨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喻雅林购买200元的毒品,之后喻雅林在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巴人港”附近将200元的毒品贩卖给杨某某。

6. 2019年10月17日11时30分许,陶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喻雅林购买300元的毒品,之后喻雅林在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公交车站附近将300元的毒品贩卖给陶某某。

7.2019年10月18日10时许,陶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喻雅林购买300元的毒品,之后喻雅林在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公交车站附近将300元的毒品贩卖给陶某某。

8.2019年10月19日13时30分许,陶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喻雅林购买300元的毒品,之后喻雅林在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西门加油站附近将300元的毒品贩卖给陶某某。

9.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陶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喻雅林购买200元的毒品,之后喻雅林在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公交车站附近将200元的毒品贩卖给陶某某。

10.2019年10月24日19时许,陶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喻雅林购买300元的毒品,之后喻雅林在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公交车站附近将300元的毒品贩卖给陶某某。

11.2019年10月28日中午,陶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喻雅林购买200元的毒品,之后喻雅林在重庆市长寿区望江路桥头附近将200元的毒品贩卖给陶某某。

12.2019年11月7日19时许,陶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被告人喻雅林购买300元的毒品,之后喻雅林在重庆市长寿区妇幼保健院附近,将300元的毒品贩卖给陶某某。

2019年11月20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长寿区黄桷湾西门加油站附近将被告人喻雅林、黄某某抓获。民警在喻雅林的身上查获了一个蓝色自封袋(内装有8小袋疑似毒品冰毒、5小袋疑似毒品麻古共计34颗)、一团餐巾纸包裹着的一小袋疑似毒品冰毒和一小袋疑似毒品麻古(2颗),以及苹果手机一部。民警在黄某某的身上查获了OPPO手机一部。同日,民警对二人居住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路**号**房屋进行了搜查,查获一个装有若干透明自封袋的铁盒以及吸毒工具玻璃冰壶一个。经称重,在喻雅林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净重共计1.78克,疑似毒品麻古净重共计3.63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上述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信息、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决定书、通话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毒品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测试报告、车辆运行轨迹及视频截图、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喻雅林、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雅林贩卖毒品共计十二次,查获毒品5.41克,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贩卖毒品一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雅林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森平

检察官助理 :秦满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喻雅林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911224****。

2.侦查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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