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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嘎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22211983********,藏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路**号。2017年1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乃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0日被乃东区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现服刑于拉萨市监狱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嘎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西区菜市场巷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该菜市场南门处时,撞到被害人王某某停在台阶上的豫Q*****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部分受损及店铺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1.5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嘎某某在未采取强制措施时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检验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嘎某某的供述;4.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嘎某某系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晶晶

2020年916

附:1.被告人嘎某某现服刑于拉萨市监狱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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