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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嘎某某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刑检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牧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巴林右旗**苏木**嘎查**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当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嘎某某酒后驾驶蒙D2****号小型轿车,从**苏木**嘎查**组自家出发准备去**苏木**嘎查,在村内遇见同村道某某,道某某上车后坐在副驾驶位置,两人在车内饮酒,后嘎某某让道某某下车,道某某未下车,嘎某某停车走到副驾驶位置使用拳头对在车内的道某某头部、肩部等位置进行殴打,并将其拽下车并扔至路边,驾驶机动车离开,嘎某某驾驶机动车返回寻找道某某时,未找到道某某,嘎某某驾驶机动车沿**苏木**线由东向西行驶至6km+435m处时,车辆驶入道路右侧路基下,造成蒙D2****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巴林右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道某某颅内出血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颈椎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大脑镰下疝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嘎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5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乌某某、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处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嘎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红  丽

助理检察员:王秋菊

2019年8月23日

附:1.被告人嘎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右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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