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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嘎某某盗窃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321975********,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洛隆县,住拉萨市城关区**路**号**社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拉萨市刑警支队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8日凌晨4时许,在拉萨市城关区藏大中路 “塔玛村第三期贡布堂沿街商铺建设项目一标段”工地内,被告人嘎某某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工地内的蝴蝶扣1600个、十字扣140个、直接扣110个、转扣52个、螺丝3000套、顶托65个,被盗物品经拉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拉认定字(2020)128号”鉴定价值为4423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于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嘎某某已满18周岁,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盗窃时被当场抓获。)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了蝴蝶扣1600个、十字扣140个、直接扣110个、转扣52个、螺丝3000套、顶托65个及作案工具1辆黑色两轮电动车、1辆蓝色货箱式三轮电动车,已将蝴蝶扣1600个、十字扣140个、直接扣110个、转扣52个、螺丝3000套、顶托65个全部发还了被害人何某某)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18日凌晨4时许,在拉萨市城关区藏大路贡布堂小区工地内其工友吴某某和旦某某当场抓获了盗窃工地内物品的被告人嘎某某,工地内被盗的物品有蝴蝶扣1600个、十字扣140个、直接扣110个、转扣52个、螺丝3000套、顶托65个。)5、证人吴某某、旦某某的证词(证实2020年5月18日凌晨4时许,在拉萨市城关区藏大路贡布堂小区工地内二人当场抓获了盗窃工地内物品的被告人嘎某某。)6、被告人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20年5月18日凌晨4时许,在拉萨市城关区藏大路贡布堂小区工地内其骑着黑色两轮电动车盗窃了该工地内的蝴蝶扣1600个、十字扣140个、直接扣110个、转扣52个、螺丝3000套、顶托65个后被当场抓获,且上述部分赃物已转移至其家中的蓝色货箱式三轮电动车内。)7、辨认笔录(证实何某某、吴某某、旦某某三人均辨认出被告人嘎某某在拉萨市城关区藏大路贡布堂小区工地内实施盗窃)8、鉴定意见(证实涉案被盗赃物总价值4423元。)9、现场指认照(证实被告人指认盗窃现场及所盗赃物照。)10.视听资料(证实侦查人员在讯问被告人嘎某某过程中无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嘎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嘎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姿

检察官助理:任雅玲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被害人联系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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