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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嘎某某盗窃案)_仲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仲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仲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31988********,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仲巴县,因涉嫌盗窃罪,经仲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仲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仲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犯罪嫌人嘎某某以翻墙进入到被害人贡某某家中实施盗窃,从被害人贡某某家中的木柜上的铁箱内的黑色腰包中盗取了5400元(伍仟肆佰)现金,并离开现场前往其妻子处时被盗的5000元(伍仟)现金丢失,余下400元现金已经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款400元(肆佰);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一份、 到案情况说明一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嘎某某以秘密窃取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仲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洛桑丹增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日喀则看守所。

2.案卷材料2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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