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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嘿哈子发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嘿哈子发,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86********,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住普格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3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嘿哈子发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嘿哈子发窜至本市四袁公路瑶山移动通讯基站,见基站内有电缆线,故产生偷电缆线换钱的念头。之后,嘿哈子发翻墙进入基站内,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割断该基站正在使用的电缆线(信号反馈线)6根,共计50.7米。嘿哈子发将盗得的电缆线扔出墙外,藏在附近草丛中后离开。嘿哈子发盗割电缆线造成中国移动公司凉山西昌分公司133户瑶山基站在线用户2019年11月16日至18日通讯中断合计31小时21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60.5元,间接经济损失3388元,基站中断2天导致该站话务及流量损失预估5000元左右,以上费用损失合计:8388元。

此外,被告人嘿哈子发于当日还窜至本市胜利南路海河工地,趁无人之机,偷走该工地正在使用的钢筋270斤,价值人民币5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嘿哈子发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缆线,造成中国移动公司凉山西昌分公司新瑶山村基站中断,该基站下服务的133户用户通讯及上网功能中断31小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嘿哈子发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金克彬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嘿哈子发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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