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01978********,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乌**苏木,现住新巴尔虎左旗**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17时,被告人噶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蒙E*****白色战旗越野车在省道S203线新左旗辖区由北向南行驶至311公里处时被新左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噶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2.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表、驾驶证吊销证明、机动车说明、提取笔录、鉴定意见书、酒精测试单、及被告人噶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噶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噶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斯琴高娃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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