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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四会市**塑料有限公司、梁某甲走私废物案)_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19〕86号

被告单位四会市**塑料有限公司,2007年1月17日成立,注册号:44128400001****,法定代表人梁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五金制品;废旧塑料再生、利用,货物进出口等,地址四会市大沙镇**区。

诉讼代表人梁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栋**,系四会市**塑料有限公司质检部负责人。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大道**湾**房肇庆市高要区政协委员,四会市**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四会市**塑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走私废物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受理案件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充分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侦查机关补充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单位四会市**塑料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我国对固体废物实施限制进口政策,仍与彭某甲(另案处理)通谋,将12份《许可证》及相关资料提供给彭某甲转借给**公司(另案处理)用于进口他人的废塑料。被告人梁某甲指使公司员工梁某丙将公司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某的账户等相关资料提供给彭某甲,用于接收**公司汇入的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2015年6月17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公司将上述《许可证》用于55份报关单,以伪报收货单位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废塑料共148柜,合计2852.93吨。每次通关完成后,彭某甲将《许可证》项下的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提供给被告公司,该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到厂的情况下,由公司仓管人员制作虚假入仓单应付检查,并将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报关单等单证作为进项抵扣增值税,达到非法牟利的。彭某甲则按每吨150-280元不等的标准通过现金或“谭某某”、“邓某某”等账户向被告公司收取返点费用,再返还给**公司。

此外,2012年5月,被告人梁某甲将被告公司的另一份《许可证》转让给中海联人员使用,并由**公司利用该《许可证》将25.98吨废塑料走私进境。

综上,被告公司共出借13份《许可证》由**公司使用《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56单149柜合计2878.91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环保《许可证》申请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照片梁某甲的户籍或身份资料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增值税抵扣情况、肇庆市**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商材料、被告公司、佛山市**报关有限公司、肇庆市**报关企业有限公司的企业账户、李某某、梁某甲、许某甲、谭某某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流水记录、进口缴款书和报关单证、易达公司提供的进口缴款书和报关单证;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乙的证言;

3.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彭某甲、钟某某、何某某、许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汕头海关缉私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相关的辨认材料;

6.电子数据:从扣押的手机、U盘、电脑等存储介质提取的电子数据、彭某甲与钟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彭某甲、钟某某、何某某、梁某丁等人使用的邮箱电子邮件。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会市**塑料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自用的《许可证》非法转让给**公司使用,为他人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甲作为被告单位四会市**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具有主动投案情节。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继旭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15册;

3.随案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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