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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四川彭州某某有限公司、陈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单位四川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77********,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市**镇**村**组。

诉讼代表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系四川彭州**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四川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镇**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四川彭州**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报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单位四川彭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23日,时任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陈某乙。2013 年至2015 年期间,时任公司法人代表及实际控制人的陈某乙安排该公司的王某甲(已病亡)解决本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紧缺的问题。二人商议由王某甲负责具体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回流及伪造相应凭证等事宜。为此,王某甲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到袁某某(另案处理),袁某某又通过王某乙(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梁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控制的广汉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广汉市**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鉴定,共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22张,发票开具金额51,399,938.32元、发票开具税额8,737,994.68元,已全部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案发后,被告单位四川彭州**有限公司缴纳违法所得8,737,995元。

2019年4月22日,公安民警通知被告人陈某乙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陈某乙于次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四川彭州**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乙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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